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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浙江拟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及省“双减”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审批登记六个方面提出要求。

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指引。

机构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

场地设施: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

从业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

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培训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

审批登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然后,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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